营业面积超过1000m 2的,每当增加100m2,至少应增加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
第十八条 (专职负责人)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负责人(店长),该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十九条 (中药师配备)
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设置饮片仓库,并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第二十条 (证后监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核发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的1个月内,对该零售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核查其动态运行情况,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GSP认证。
第四章 变更
第二十一条 (备案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内格局发生变化,或者注册地址不变但经营面积和仓储面积发生增减的,应当向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体、直营、加盟店变更)
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拟变更为另一个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的,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证明已终止加盟关系;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报告之后向加盟店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单体药品零售企业拟变更为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向其加盟店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拟变更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向其加盟店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证明已终止加盟关系;单体零售药店在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报告之后向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按照单体零售药店的许可条件进行筹建。
第二十三条 (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经营方式、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的,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