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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定量考核。按照各被考核单位实际作业量和设施配置量核定考核数量,对考核项目进行定向或随机抽检,综合评定环卫作业质量和水平。原则上,每月对各类道路、公厕、垃圾中转站、机械设备等设施的检查考核覆盖率应达到60%,每季度检查考核覆盖率应达到100%,重点项目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三)定期考核。按照每周巡查、月度计分、季度评定、年终总结的方式进行。

  1.每周巡查。按照定向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对被考核单位各作业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打分,对作业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不按作业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按照规定扣分并计入单位每周得分。

  2.月度计分。在每周巡查打分的基础上,对各被考核单位当月内部规范化建设进行综合检查评分。将每周巡查平均得分和规范化建设检查得分进行累加,计算出各被考核单位月度得分。

  3.季度评定。在月度计分的基础上,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季度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达标,85分以下为不达标。达标前两名的单位为优秀。市市容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讲评会,通报各被考核单位季度评比情况,并对获得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

  4.年度总结。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对全年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环卫“十佳城市美容师”和“十佳环卫班组”等年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同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应充分依托数字城管平台,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被考核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情况被书面告知后3日内向市市容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市容局原则上在3日内核实认定并作书面答复,但在未作出新的认定之前,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评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各考核项目按规定的不同分值和标准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按下列办法进行评分:

  (一)每周巡查。总分为100分。其中城市道路清(洗)扫保洁分值为40分,公厕维护为10分,垃圾中转站维护为10分,果皮箱管理维护为10分,机械化作业为10分,数字城管督办和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应急处理为20分。

  (二)月度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每周巡查平均分占95%,单位规范化建设考核分值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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