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级财政供给,负责支路、街巷和其他特定区域清扫保洁的街道、乡镇所属的环卫作业单位,由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在市环卫处的业务指导下,根据相关标准和作业规范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道路清(洗)扫保洁、垃圾转运、机械化作业、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环卫职工队伍规范化建设等。日常考核的项目为:
(一)城市道路的清(洗)扫和保洁。包括对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外排、护栏、车行隧道、人行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的清(洗)扫和保洁的时间、频次、作业质量和清洁度。
(二)公厕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公厕内外的清洁度、设施设备完好率、粪池清掏、消毒作业、管理人员的文明服务等。
(三)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和生活垃圾转运。包括生活垃圾中转站内外清洁度、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生活垃圾转运效率、消毒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文明服务等。
(四)果皮箱和垃圾桶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箱桶外观清洁度,垃圾清掏及时率,破损或丢失后的维修、更换等。
(五)环卫机械化作业。包括道路机械化洗扫、保洁、洒水、垃圾清运、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机械规范作业情况,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等。
(六)对数字城管督办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包括对数字城管督办问题的处理、建筑渣土污染路面的临时处置,围绕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的突击行动以及对领导交办、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问题的处理等。
(七)单位规范化建设。包括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人员考勤及在岗履职情况、作业台帐和基础资料整理、内部考核及奖惩兑现、办公环境建设等。
(八)其他列入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项目。
第七条 今后新增作业道路、公厕、垃圾中转站等项目,在移交被考核单位次月纳入考核项目。
第八条 对上述项目考核的范围、标准、要求,按照《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主要采取分类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期考核三种方式进行。
(一)分类考核。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按规定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公厕分为一类、二类和旱厕,垃圾中转站分为压缩式和普通式,机械化作业分为洗扫、洒水、保洁,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等,根据不同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