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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标准;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保险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推广,并积极拓展相关的商业险种。

  公安部门: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财政部门: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加强对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涉及医患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区县医调办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区县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委”),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县医调委主要负责:对涉及本区县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患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区县医调委的调解人员由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组成。根据本区县医患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区县医调委一般应配置2至15名人民调解员。

  区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实行属地化原则,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军队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均纳入区县医调委的调解范围。

  (二)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四、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为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建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涵盖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规模约6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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