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本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调办”),设在市司法局。市医调办作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
3.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4.组织、指导、督查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6.组建、管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
7.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9.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各区县相应建立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办”),设在区县司法局。区县医调办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参与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