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企业主要是列入国家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或自主创新成效显著的全省支柱型企业,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试点企业主要是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成效突出的重点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培育企业能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研发能力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培养、创新机制体制等方面表现突出,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努力走创新发展道路。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梯队的遴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由市州相关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四川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或有较大发展潜力。或为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创意经营等为主业的科技型企业。
4、具备较好的研发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究开发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2%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1%以上。
6、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3件以上的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有1件以上的软件登记、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登记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通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标准化水平在全省同行业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