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金融服务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补助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补助。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补助,贷款担保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补助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费支出。
第六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七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厅、科技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
(三)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金融服务中心对补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