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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二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补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金补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投资前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补助资金补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助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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