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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技术开发费,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全额列支成本。
  (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度。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2]48号)等规定推进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企业股权激励制度。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一)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标准、专利和人才战略。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予以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重点资助。支持企业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其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的专利审查、批准、无效等。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予以政府补助。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切实保障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发明完成单位应依法对发明人兑现奖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依法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签订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协议。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依法享用使用权;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八、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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