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技术开发费,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全额列支成本。
(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度。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按照《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2]48号)等规定推进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企业股权激励制度。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一)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标准、专利和人才战略。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予以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重点资助。支持企业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其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的专利审查、批准、无效等。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予以政府补助。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切实保障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发明完成单位应依法对发明人兑现奖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依法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签订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协议。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依法享用使用权;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八、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