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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落实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对省内生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优先推荐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遴选。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有关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地区性价格补贴等方式,对研发和生产新能源企业实行保护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
  六、加快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新技术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天府科技英才行动,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支持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建设和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培养创新团队。省青年科技基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领军创新人才。通过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激励领军人才。建立创新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二)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养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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