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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探索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体系。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建立产学研融合机制、利益机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校、院所以股份制、委托、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等。省本级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和重点产品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引导,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协助企业面向高校、院所招标。
  引导和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建立产学研合作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交易可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产学研合作应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效益后,高校(科研院所)可按销售额5%或利润5-30%提成,也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技术开发转让费用或按股分红,其收益30%以上可用于奖励主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所占股份经协商可折价退出。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发展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军转民技术转移中心等建设。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等各类园区、基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个年度以上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加强对成果转化投入力度。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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