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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加强高新技术研发和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建立面向企业的行业共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重要研发力量。发挥政府公益型技术机构作用,为企业搭建产品检测、计量、标准等服务平台。
  转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投资。
  科研院所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骨干。
  对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渠道。建立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体系。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按照WTO规则和公共财政原则,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探索以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辅导,探索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推荐业绩优良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继续探索并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实际需要扩大风险投资基金增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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