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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十五)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十六)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三、其他激励政策

  (一)列入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的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站费。(川办发〔2000〕34号)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可以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制,对项目的主要人员采取一次性重奖、销售提成、技术股分红等方式进行奖励;在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中,可以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实行期权或股权奖励。(川办发〔2000〕34号)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产权技术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川办发〔2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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