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财税字〔1999〕273号)
(十一)关于技术转让。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十二)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5号)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号)
(十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1〕5号)
(十四)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川办发〔200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