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国发〔2006〕6号)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发〔2006〕6号)
(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发〔2006〕6号)
(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国发〔2006〕6号)
(九)关于进出口税收。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2、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3、对列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06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16号)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国科发计字〔200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