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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科财[2008]6号)


各市州科技局,成都、绵阳、自贡、乐山、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精神,更有效地帮助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助推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四川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苏 华  028-86676522  游绍蓉  028-86669059

  四川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赵杰昌  028-86262407 张 猛  028-86263521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 赵 军  028-86402786

  附件:《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充分利用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精神,结合《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成都信保”)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科技厅、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建立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省科技厅向四川保监局和成都信保提供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成都信保定期向省科技厅通报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情况,并反映企业遇到的问题。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科技厅根据《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川科高[2001]50号)所认定的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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