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38号)和《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2号)的工作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38号)和《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2号)的工作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市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内容和对象
  (一)消毒产品抽检戊二醛类消毒剂和妇女卫生用品。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抽检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管材和水质处理器产品。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戊二醛类消毒剂
  检查对象:本市全部戊二醛类消毒剂生产企业
  检查项目:(1)是否有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2)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及pH值检测。
  工作依据: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5月1日前完成监督及采样工作;
  (2)6月15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8月1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二)妇女卫生用品(卫生巾、卫生护垫)
  检查对象:乡、镇经营单位(包括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卫生巾10个产品,卫生护垫5个产品
  检查项目:(1)产品标签、说明书及有效期
  (2)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
  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4月15日前完成监督及采样工作;
  (2)6月1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7月1日前将本市监督及检测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三)生活饮用水出厂水
  检查对象:本市全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
  检查项目:(1)卫生管理状况
  (2)水质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外),区县应根据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质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测项目
  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工作承担: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8月1日前完成监督及采样工作;
  (2)9月1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9月20日前将监督及检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10月30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本市监督及检测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四)生活饮用水管网末梢水
  检查对象:每个区20个生活饮用水管网末梢水
  检查项目:水质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外),当地根据水源水质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抽检项目
  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工作承担: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8月1日前完成监督及采样工作;
  (2)9月1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9月20日前将监督及检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10月30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本市监督及检测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五)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检查对象:每个区20家以上居民物业住宅小区二次供水
  检查项目:(1)卫生管理状况
  (2)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消毒剂余量(余氯等)、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选择项目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工作承担: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8月1日前完成监督及采样工作;
  (2)9月1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9月20日前将监督及检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10月30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本市监督及检测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六)水质处理器
  检查对象:5家水质处理器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
  检查项目:(1)检查水质处理器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对照卫生许可批件附件的内容,检查产品标签、
  说明书、净水流量等技术参数是否一致;
  (3)生产企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
  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9月30日前完成监督;
  (2)10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七)管材
  检查对象:5家生活饮用水管材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
  检查项目: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规定的项目
  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8月30日前完成采样工作;
  (2)9月30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10月15日前将本市抽检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八)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检查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5种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批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检查项目:(1)检查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工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工作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时间安排:(1)8月10日前完成监督和采样;
  (2)9月30日前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10月15日前将本市监督及检测结果书面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三、其他工作
  (一)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做好有关数据填报工作。
  (二)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填写《2011年水化学处理剂和管材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附表1)、《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附表2)、《2011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附表6),并做好总结,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填写《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汇总表》(附表3)、《2011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附表4)、《2011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附表5)并做好总结,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以上表格进行汇总后一并将总结按要求上报市卫生局。
  四、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孙瑾、沈敏
  联系电话:22121610、22121615
  Email: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产品科
  联系人:应亮、孙玉卿
  联系电话:33976166、33976167
  Email:cp@hs.sh.cn
  附表:1、2011年水化学处理剂和管材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
  2、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汇总表
  4、2011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5、2011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6、2011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11年水化学处理剂和管材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产品种类:          单位(盖章):
序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或)批号规格被采样单位卫生许可批件号 是否合格 不合格(内容)指标和测定值是否确认备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