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建科[2011]5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对危险源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施工安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33号)的要求,对《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11)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3.1.1、3.3.3、4.0.5、5.0.4、6.0.1、9.0.2、12.0.2、12.0.9、12.0.11、15.0.1、16.0.4、17.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