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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表扬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表扬工作的通知
(川教〔2011〕82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及《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幼儿教师和保育工作者献身幼教事业,大力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表扬活动,由省教育厅发文予以通报表扬。现将评选推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省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中专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和保育工作者。

  二、评选名额

  本次全省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共100名,各市(州)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1)。

  三、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推荐表扬的幼儿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推荐对象需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精通业务,热爱幼儿,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在培养引导幼儿良好的个性和品质、开发幼儿智力、拓展幼儿思维方面成效显著。

  2、按照学前教育规律办事,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勇于教育创新,在学前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幼儿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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