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工作的通知
(川商秩〔2011〕34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413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1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落实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自2009年起,商务部、财政部开始实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在当年被列入试点省后,今年我省再次被国家纳入试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职能处(科)室和工作人员,认真总结2009年实施此项政策取得的经验,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2011年实施此项政策的计划、工作细则,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以充分发挥此项政策对于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活跃市场流通、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重点。2011年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将继续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商圈内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商圈融资基本信息档案。根据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本地区重点培育的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和为商圈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政策实施效果,促进重点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三、加强培训。为保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川财建〔2011〕118号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政策解释》(详见附件)等政策,掌握政策要点;同时,加强宣传,切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了解政策内容和申报程序,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享受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工作,特别注意审核申报主体,是否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注意审核担保业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其它项目规定的条件等内容的审核。也可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要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挪用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评估补助政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探索促进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的有效机制和做法。要及时掌握本地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的发展状况,将工作进展、典型做法和突出问题及时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对各地政策实施效果予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