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构建权责明晰、运行规范、管理有力的基层政府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三)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基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
(四)坚持预防为主,确保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同步推进;
(五)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消防机构建设。
三、工作目标
10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基础进一步夯实,重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四、工作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等综合性办事机构增挂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牌子,机构名称统一为“XX镇(乡、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XX镇(乡、街道)消安办]。办公室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公开人员组织架构图、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