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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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