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二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经营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应当有利于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能够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良好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具体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公司名称: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2)变更组织形式: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④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名称不变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⑤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变更注册资本: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原件1份)。
④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