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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科工贸信委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四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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