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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总公司法人授权书(原件1份)。

  9.总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10.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总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提交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和提交材料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除按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2)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增资决议(原件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2.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子公司: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母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5)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母公司增资申请和增资决议(原件各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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