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
九条、第
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
九条、第
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