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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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