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子项一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