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业集群情况简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集群历史沿革;
2、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3、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
4、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6、区域品牌和企业名牌建设情况;
7、产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
8、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建设情况。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九)产业集群及龙头、骨干企业所获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推荐名额
每个设区市推荐2个,扩权县推荐1个。
五、推荐程序
由县级工信部门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推荐表》,并提交产业集群情况简介(附电子版)。扩权县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局;非扩权县经设区市工信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各设区市、扩权县务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局产业指导处。
六、认定与命名
在各设区市或扩权县推荐基础上,依据《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省局组织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审定。经认定的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印发通报公布,颁发牌匾、证书。对示范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七、政策支持
获得河北省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称号的,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即以2010年省级示范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同时,对示范产业集群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争创区域品牌、培育龙头企业、组织规划论证、推进专业化分工协作以及在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参展参会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择优向工信部推荐国家级示范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