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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河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

  5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

  6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

  7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线路施工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

  8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的。

  9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速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的。

  10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的。

  11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由廊坊、沧州市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分段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消除。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廊坊、沧州市政府根据整治内容,组织对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摸底,查找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照北京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条进行确认,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25日)。廊坊、沧州市政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集中组织打击整治。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予以消除。对无证无照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京沪高铁建设前已取得合法许可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先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停并转迁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对新建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许可和审批。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专项行动任务按期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对廊坊、沧州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逐一对重点打击项目进行核实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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