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全省检查的方式。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9个市州、所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实地踏查等形式。检查范围包括设区市和部分县(市),每个市州抽查两个县(市)。
按照省安居办安排,检查组统一听取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所辖县(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汇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推进组负责实施。检查结束后,由省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省政府、省安居办。
三、检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25日-7月12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5日-7月3日):各地自查。由各市、县级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市、县为单位形成正式自查报告,填写相关检查统计表。
第二阶段(7月4日-7月12日):全省检查。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组长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4个检查小组,对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以及所辖部分县(市)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各市、县需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提交检查组。各检查小组于7月14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
四、检查分组
检查组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各检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对照检查内容按时完成自查报告的起草和相关表格的填报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参检人员职责分工,严格掌握检查标准,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附件: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