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23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2010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
(一)补缴年限。“五七工”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一个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男年龄超过75周岁、女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只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不缴纳记入统筹基金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