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国人非法入境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非法入境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警告;
(二)非法入境10日以下,处以1000-3000元罚款或者3日拘留;非法入境11-20日,处以3000(不含本数)-5000元罚款或者4-5日拘留;非法入境21-30日,处以5000(不含本数)-8000元罚款或者6-8日拘留;非法入境31日以上,处以8000(不含本数)-10000元罚款或者9-10日拘留。
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除罚款或者拘留外,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非法入境的,处罚后,应遣送出境。
第十五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外国人非法居留10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对外国人非法居留11日以上给予处罚的具体标准为:非法居留11-20日的,罚款500-1000元;21-30日的,罚款1500-2000元;31-40日的,罚款2500-3000元;41-50日的,罚款3500-4000元;51日以上的,罚款4500-5000元。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60日以上的,可以给予拘留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限期出境。具体标准为:非法居留61-90日的,可拘留3日;91-120日的,可拘留5日;121日以上的,可拘留10日;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除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十六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100-5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日以上,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处以500(不含本数)-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二)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非法就业10日以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11-30日,处以10000(不含本数)-20000元罚款;非法就业31-40日,处以20000(不含本数)-3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41-50日,处以30000(不含本数)-40000元罚款; 非法就业51日以上,处以40000(不含本数)-50000元罚款。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予以以上罚款处罚,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