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违反《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再次违反《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5000-7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7000(不含本数)-10000元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逾期非法居留90日以下,处警告;逾期非法居留91-120日,处以500-1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21-150日,处以1100-2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51-180日,处以2100-3000元罚款;逾期非法居留181日以上,处3100-4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