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发〔2011〕392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登记号:渝文审〔2011〕39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出入境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具体参照本基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