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凉山州等地已发生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虽然今年全省总降水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少,但局部地区仍然偏多,区域性降雨引发群发性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危害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汛期强降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早安排、早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汛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研究、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短期内不能治理消除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加强监控工作,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一是各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