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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项目建设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谋划,加快前期工作
  各县(市)、区要把谋项目、上项目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下大力谋划一批重大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研究解决土地、资金等项目建设中的制约因素,力争项目早开工、多开工。
  二、完善项目手续,及时申报入统
  当前,我市存在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但由于手续不全未能及时入统等问题。对此,各县(市)、区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限时办结有关手续,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入统。
  三、明确认定标准,确保数据统一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需提供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照片(主体基础破土动工)、总体设计(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之一)等4个要件后,才可入统新开工项目。各县(市)、区要按此标准统一确认项目是否属于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不能将只圈建围墙、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三通一平、举行了奠基仪式,而没有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纳入新开工项目统计范围,更不能将续建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统计。要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如实填报投资完成额,以确保统计数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加强信息抄送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冀统投字〔2009〕54号文件)精神,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上月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抄送给同级统计部门,同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将本辖区上月项目信息加工整理后,在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并于月后15日前反馈给发展改革和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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