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三、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监管工作
1、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按照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要求,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组织,制定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及环保标志交通管理措施,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查处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行为,查处上路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
四、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长效管理
1、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换发与机动车年检同步进行。对年度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年度环保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必须经治理达标复检合格后,方可核发年度环保标志。市质监局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实行尾气检验情况进行监督;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成立技术保障小组,解决环保标志核发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对各核发点的核发过程进行技术监督。
2、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网络管理系统。市环保局要牵头组织,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网络建设,即时联网传输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在线监控和数字化管理;开展电子环保标志的研究和制作,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道路管理电子监控系统,逐步提高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控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系统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