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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榕政办〔201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大气环境容量的矛盾日益凸现,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中心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也已成为近期群众环境诉求的一项主要内容。

  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根据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环保达标状况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在城区部分路段实行无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实现机动车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有效控制城区高排放车辆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有效方式,是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管理的有效举措,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协同合作,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司驾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和防污治污的自觉性,保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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