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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意见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11〕17号)精神,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的需求,增强家庭发展的内生能力,提高家庭的幸福指数,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建议在全市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

  一、重要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幸福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得以落实的重要载体。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重要内容,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拓展转型的重要标志。

  二、指导思想

  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面向社会,立足家庭,服务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以提高和改进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文明和谐、子女成才、发展致富、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以开展活动为载体,以项目运作为手段,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为切入点,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家庭生育、生产、生活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幸福美好的家园,推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三、基本原则

  实施幸福家庭发展计划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计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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