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施二氧化硫工程减排,开展火电行业脱硝工程。
现有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6台)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可门电厂和江阴电厂要于2011年底前分别完成1台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其余机组2012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脱硫旁路拆除(封堵)。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等脱硫设备,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脱硫设施运行档案台帐,建立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和减排应急预案,确保脱硫设施的日脱硫效率不低于95%,月投运率不低于95%;加强对脱硫废水和脱硫石膏的处置管理。
已建成脱硫设施的钢铁、印染等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摸索脱硫产物的利用途径,完善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帐资料,烧结机和35t/h以上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8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90%;对35t/h以下的锅炉(窑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不低于70%,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不低于85%;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市城乡建委、市经委要协同推进LNG建设,确保建陶企业、福耀玻璃改造的用气需求。福清市要督促福耀玻璃窑炉生产线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重油改LNG,并配套安装低氮燃烧装置。闽清县要围绕建陶业清洁能源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已改天然气的10家建陶企业要确保实现稳定使用清洁能源。
限期建成投运火电厂脱硝装置。已采用低氮燃烧或者已建脱硝装置的华能电厂一期、三期和可门电厂二期,要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并加快脱硝设施改造,确保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脱硝效率无法达到70%以上的,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或者未建设脱硝设施的,分批限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其中华能电厂二期脱硝设施改造于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可门电厂一期和江阴电厂脱硝设施改造必须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开展非电行业脱硝试点,各县(市)区要着手开展辖区内规模大于20蒸吨的锅炉和烧结机、球团机的低氮燃烧改造。
(四)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工业园区必须全面实施集中治理。所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2010年底前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加快管网配套,确保2011年底前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县级工业园区要于2011年底前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集中治理工程。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做好污泥处置和按规定要求转移,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实施重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业全行业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提高水回用率。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要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2011年重点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于2012年底前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2012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力争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应达到50%左右,进一步节水减污。
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引导电镀企业入驻福州市电镀集控区,福清永竑电镀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污泥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和转移。
(五)开展农业面源水污染物控制,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肉、蛋食品供应需要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各区域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于2011年6月底前坚决关闭、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强制拆除现有分布在闽江、敖江、龙江干流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湖库的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场(点)。
制定畜禽养殖规划,推广包括猪-沼-果、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等畜禽养殖发展模式,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禁建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采用改进养殖方式,推广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禁建区内未能在2011年内完成养殖方式改进以及全过程综合治理达标任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生猪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提出关闭计划,并在2011年底之前对其全部实施关闭。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5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减排工作会议,健全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主动开展减排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不按规定落实减排工作的企业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减排部门联动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建立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措施加快推进。环保部门负责对火电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企业等重点减排单位的监察、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对已安装并联网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督、定期比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减排工作,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整合、提升、优化;监督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改进养殖方式或者实施养殖废物、废水综合治理,配合做好农业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发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督促地方政府关闭、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推进、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科学合理控制柴油机动车增长速度,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项目核查核算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拆除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点。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设立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资金投入和重点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减排责任。
(三)完善减排考核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十二五”减排考核办法,加大减排绩效考核比重;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未能完成畜禽养殖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直接扣减绩效考评环保指标分数的50%,对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要对当地政府进行效能告诫,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四)建立减排项目奖惩制度
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对不正常运行造成水质超标和污泥不正常处理的,严格按《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23号)处理,对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污水处理厂整改。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提请省直有关部门扣减脱硫加价。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应加强对钢铁企业、玻璃窑炉脱硫设施的日常监管,实行钢铁烧结机、玻璃窑炉脱硫差别电价政策,对未建成脱硫设施的企业,烧结机、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烧结机和玻璃窑炉,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电价和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挂钩,其中:脱硫效率达不到70%的,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15元,脱硫效率低于80%高于70%的,烧结机、玻璃窑炉生产用电每度加价0.08元。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开展污染减排先进企业表彰,对其污染治理设施优先予以财政补助。
(五)加大减排专项资金投入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企业要主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减排项目资金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全面开展重点减排工程的督查工作
全面围绕污染减排,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核查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对已安装在线监控并联网的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脱硫、脱硝设施等实施监测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并定期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