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2%以上。
第五条 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备案时,企业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企业文件)
3、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4、企业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研发经费预算
5、企业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及其社保证明
6、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8、研发场所说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调研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核实或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 对已经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事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考评优秀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外,可连续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取消备案并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八条 研发机构经过确认、认定、备案的企业,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适当加分,优先立项并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请自主创新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时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辅导培育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政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市级重大产业技术项目攻关。
(五)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先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贴。
第九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四年内最多可申请两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且资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十条 研发机构已经备案的企业,在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研发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建立研发机构但未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除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