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发改社会〔2011〕47号)
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和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经评估论证符合高端医疗服务项目准入条件的可不受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并重点支持其布局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