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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

  开展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一项重要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各部门、各区县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结束后,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各部门对本次培训工作做好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9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规定,以及鲁人发〔2008〕49号“将公务员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的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之一”的要求,2011年“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不合格人员,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其他事项

  本次 “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统一采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训教程》一书,请各区县、各部门(单位)根据参训人数,从淄博市人社局教育培训网下载培训教材征订单,填写完毕后于4月21日前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由各单位于5月上旬按照征订数量统一领取。

  学员在完成网上作业、参加网上考试时,同一台机器不能同时登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号,并请学员考试交卷后,点击公务员培训成绩栏,查询确认当次考试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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