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