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职责范围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实施;
(二)审核、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监督预算单位按预算、按程序、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使用资金;
(三)审核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审批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