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单位按上述程序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办理支付。
第四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7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九)、《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的形式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个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做为一级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一)。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相关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支付)。
第四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填制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附件十二),并按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规定提供相关支付依据,送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代理银行根据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通过后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从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有关信息直接反映在支票中,必须与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信息数据一致。《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