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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预算单位只对工资性支出实行直接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五),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七),经市财政局加盖印章后,分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用款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并每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八),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四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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