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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写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以办理,否则,予以拒付。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按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二)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到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汇总,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三)报市财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季度最后月份18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汇总的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在23日前内下达至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将下达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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