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
第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并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且只能用于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确需退回的,可以退回该户。其资金由试点单位退回的,试点单位须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的,由试点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退回的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