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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预算单位只对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其他单位按上述程序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办理支付。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该单位使用资金按原有相关办法办理,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余额为零时,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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